8.1 标志牌


8.1.1 设备应独立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牌面积不应小于500cm²。

8.1.2 标志牌应注明基本性能参数,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a)消防额定工作压力(MPa);

b)消防顶压最大工作流量(L/s);

c)气压水罐总容积(m³);

d)气压水罐设计安全使用寿命;

e)储气瓶组个数;

f)储压瓶组充气压力(MPa);

g)设备总功率(kW);

h)水泵台数;

i)设备编号;

j)出厂日期;

k)生产厂或厂标;

l)执行标准。

8.1.3 标志牌上应绘制设备系统示意图,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8.1.4 标志牌应有操作流程说明,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在《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B27898.4-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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