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应至少包含下述项目:
a)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
b)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试验;
c)手动报警功能试验;
d)巡检和查岗功能试验;
e)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f)自检功能试验;
g)电源功能试验;
h)绝缘性能试验;
i)电气强度试验。
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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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检验应至少包含下述项目:
a)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
b)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试验;
c)手动报警功能试验;
d)巡检和查岗功能试验;
e)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f)自检功能试验;
g)电源功能试验;
h)绝缘性能试验;
i)电气强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