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水量、水质、水压


10.3.1 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浆纱机用水量,可按每台0.6m³/h~1.2m³/h计算;

2)磨钢领用水量,可按万锭0.03m³/h计算;

3)皮辊室用水量,可按万锭0.06m³/h计算。

2 辅助工程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喷淋式空调的补充水率,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0.5%一1.0%计算;

2)空压机、制冷机的冷却水量应经计算确定;采用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率,宜按冷却水量的1.0%~2.0%计算;

3)锅炉房用水量应根据工艺、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用汽量及可回收的凝结水量经计算确定。

3 厂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2.0;

2)食堂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20L~25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1.5~1.2;

3)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计算,延续供水时间为1h;

4)厂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4 生活区、公用服务设施用水定额、未预见用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

5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10.3.2 生产、生活及辅助工程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喷淋(喷雾)空调水水质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2 生产、喷淋(喷雾)空调水水质标准

标准附图

注: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水质同喷淋(喷雾)水质要求。

2 生活饮用水、工业锅炉水和工业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

10.3.3 给水水压应满足生产、生活及消防和辅助工程用水需要。

条文说明

10.3.2 棉纺织厂的生产用水水质主要是对浆纱有较严格要求。要求生产用水清洁透明、不含悬浮物,否则宜在纤维上产生沉淀,造成斑点。水质的硬度应控制在180mg/L以下。当浆纱用水硬度较大时,其中的钙盐和镁盐将与浆料中的油脂生成难溶于水的硬脂酸盐,这种盐类与杂质微粒同时附于纤维上,使纱线与织物经染色后的色泽不匀,色调黯淡。纤维对铁盐的吸附力很强,水中的铁盐含量不宜超过0.3mg/L,否则,将使纺织品产生棕色斑点,长期存放会使织物局部损坏。标准中pH值控制范围是按浆料要求确定的,日前棉纺织厂使用的各种浆料的pH值均在6.5~8.5的范围内。

喷淋(喷雾)、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质要求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纺织厂空调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棉纺织厂一般采用开放式喷淋(喷雾)或直接蒸发冷却空调,空调水随着送风系统进入车间,会被工人吸入身体。如果空调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将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 GB/T50481-2019》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