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噪声控制


17.7.1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第16.4节的有关规定。

17.7.2 原料提升和投料、泵、风机、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应远距离操作。

17.7.3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7.7.4 块状物料输送时,应避免直接撞击钢溜管、钢料仓、熔炉仓壁,宜采取阻尼和隔声措施。

17.7.5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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