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泡沫系统部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8.2 包装

8.2.1 泡沫系统部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包装后出厂。

8.2.2 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依据标准、毛重或净重、生产企业等信息。

8.2.3 包装箱内应装人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2.4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 9969.1规定。

8.3 运输

8.3.1 泡沫系统部件在运输中应避免剧烈的振动和冲击。

8.3.2 泡沫系统部件需要吊装时,应按规定部位起吊,避免碰伤。

8.3.3 泡沫系统部件装车时应轻装轻卸。

8.4 贮存

泡沫系统部件应贮存在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贮存于有腐蚀介质的场所。

在《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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