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人行设施


4.5.1 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4.5.1 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标准附图

注: hg为绿灯时间。

4.5.2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标准附图

条文说明

4.5.1 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一般以1h、1m宽道路上通过的行人数(人/h·m)表示。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单位宽度内的基本通行能力可根据行走速度、纵向间距和占用宽度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附图

式中:

Cp一一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人/(h·m);

υp——行人步行速度,可按表2取值;

Sp——行人行走时纵向间距,取1.0m;

bp——队行人占用的横向宽度,m,可按表2取值。

表2 不同人行设施通行能力计算参数推荐值

标准附图

注: 1 人行横道的基本通行能力计算结果为绿灯小时行人通行能力。

2 不同人行设施的可能通行能力可通过基本通行能力乘以综合折减系数后得到,推荐的综合折减系数范围为0.5一0.7。

4.5.2 人行道采用人均占用面积作为服务水平分级标准。根据实际调查内容的不同,可参考行人纵向间距、横向间距和步行速度等指标进行分级。

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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