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数据更新


6.3.1 更新的管线数据的分类、编码、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

6.3.2 更新前,应对管线数据按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3.3 管线数据的更新入库应按本规范第5.4.5条的规定进行数据检查审核。

6.3.4 更新数据应与原有数据进行整合,进行拓扑重建、逻辑关系检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在《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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