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竣工验收


14.3.1 洁净厂房的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部单机试车,无生产负荷系统试车自检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各分部工程的单机试车、无生产负荷系统试车的核查、洁净室(区)性能参数检测和调试、各分部观感质量核查。

14.3.2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各分部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

3 各分部工程的单机设备、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4 各分部单机试运转记录;

5 各分部工程、系统无负荷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6 各类管线试验、检查记录;

7 各分部工程的安全设施的检验和调试记录;

8 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14.3.3 洁净厂房内各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核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3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各分部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设备、部件、仪表和阀门等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或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14.3.4 各分部工程的各类设备单机试车的核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每种单机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方法。

14.3.5 各分部工程的各类系统的单机试车核查合格后,应进行无生产负荷的稳定运行核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分部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方法。

14.3.6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的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测试:

1 气流目测;

2 风速和风量测试;

3 已装过滤器的检漏;

4 洁净室(区)的密闭性测试;

5 房间之间的静压差测试;

6 空气洁净度等级;

7 产品生产工艺有要求者,应进行微生物测试或化学污染物测试或特殊表面的洁净度测试;

8 自净时间;

9 温度、相对湿度;

10 ˋ照度值;

11 ˋ噪声级;

12 ˋ其他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

14.3.7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后,应由施工方编写竣工验收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14.3.2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观感核查记录;

2 分项测试记录及分析意见;

3 测试仪器的有效校验证书;

4 结论。

条文说明

14.3.1~14.3.6 洁净厂房竣工验收时,对洁净厂房内各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核查、各类设备单机试车核查、无生产负荷的稳定运行核查作出了规定。

条文规定了洁净厂房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主要测试内容,其中有的测试项目只是单向流洁净室或非单向流洁净室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如洁净室(区)的密闭性测试——只有严于5级的单向流洁净室,应进行测试;自净时间的测试——只有非单向流洁净室才需进行测试等。并且规定了洁净厂房的业主可以根据需要,提出需要进行的其他测试内容。

在国际标准《洁净室及受控环境 第4部分:设计、施工、启动》ISO 14644-4中,对竣工验收阶段应检查、测试的内容摘录如下:

·设备制造的批准(在供应方现场)

应该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有部件和组件都与设计相符。检查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下述各项:

(1)按照规格书进行完整性和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2)审批与安全规程、人体工程学的要求、相关的指导说明和标准的符合性;

(3)合格证的审批。

·设施的批准(在设施现场)

应该进行检查以确保设施的施工与设计相符。除上述内容之外,应该至少包括下述各项检查内容:

(1)设施的完整性;

(2)与其他供应商的衔接;

(3)公用设施和辅助设备的功能无误;

(4)所有控制、监测、警告和报警系统校准;

(5)末端过滤器的装配和原地测试;

(6)证实空气处理系统的备用能力;

(7)测试围护结构有无渗漏;

(8)确认循环风与新风的比例与设计规格书相符;

(9)设施的表面洁净度和适用性;

(10)成套备件。

14.3.7 本条规定洁净厂房竣工验收后,应由施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在《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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