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企业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7.3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标准附图

7.4 检验及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应从成品库的相同材质、相同防盗级别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樘。

7.4.2 按表5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合格与否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判定产品不合格:

a) 有一项A类不合格;

b) 有两项B类不合格;

c) 有三项C类不合格;

d) 有一项B类和两项C类不合格。

7.4.3 出厂检验按企业规定,合格后方能出厂。

在《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200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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