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试运行


6.0.1 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调试应已完成。

2 影响工程试运行的缺陷应已消除。

3 试运行方案应已经批准。

6.0.2 工程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h。

6.0.3 试运行期间,运行单位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和监测,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各项运行数据应做出详细记录,试运行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

条文说明

6.0.2  工程连续试运行具体时间一般由启委会决定,本条规定是基本要求。

在《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GB50993-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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