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标志


7.1 总则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7.2 产品标志

7.2.1 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应在每隔不大于10m处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外):

a)产品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7.2.2 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执行标准编号;

c)探测器的类别(定温、差定温还应标注动作温度参数);

d)探测器适用环境温度范围;

e)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f)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7.3 质量检验标志

探测器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上一节:6 检验规则 下一节:没有了
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280-2014》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