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压缩空气


11.3.1 压缩空气站的规模应根据工艺专业提供的压缩空气的品质、压力及负荷要求,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管道系统漏损系数并应通过计算确定,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供配气系统。

11.3.2 空压机供气总量不宜小于工艺设备耗气量的120%。

11.3.3 压缩空气管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气织机供气管网宜呈环状布置,可采用管沟或架空敷设。

2 主配气管道应向凝结水排水口倾斜,坡度可为3‰。

3 配气管宜采用内外镀锌防腐钢管或不锈钢管,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4 车间内供气管网接入口应设压力表和计量仪表。

11.3.4 压缩空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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