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卷帘门窗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4。

标准附图

8.1 出厂检验

8.1.1 组批

以连续生产的帘体同一截面形状、截面宽度和卷帘驱动方式的300套产品为一批,不足300套的按一批计算。

8.1.2 抽样规则

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应逐件检验,运行性能每个检验批选择3套进行检验。

8.1.3 判定规则

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项目中如有1套产品不合格的,可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项目的复查,复查结果全部达到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验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

d)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2 组批

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每300套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套的按一批计算。

8.2.3 抽样规则

从同一检验批中随机抽取2套进行检验。

8.2.4 判定规则

抽样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卷帘门窗 JG/T302-202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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