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分项验收


10.5.1 自动控制系统分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时施工方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套设计文件;

2)验收文件;

3)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4)仪表设备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仪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6)进口产品的通关文件;

7)自控盘、柜图纸;

8)设备安装现场平面图;

9)设备接线表;

10)控制动作调试报告;

11)系统设备参数设置表。

2 隐蔽工程应提前验收。

10.5.2 自动控制系统的分项验收应包括以下主控项目:

1 控制仪表、传感器、调节阀及控制柜等应安装到位;设备之间的连接及排管、布线应正确;设备品质证明应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文件。

检验数量:全部。

2 进行系统的控制动作调试。

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的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3 中间验收完成后,应将自控系统投入运行不少于一周,然后施工方应对系统做最后的调试,满足设计要求。

在《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91-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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