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办公、生活用电


10.1.1 办公、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

10.1.2 办公、生活设施用水的水泵电源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10.1.3 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

10.1.4 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关于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0.1.5 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条文说明

10.1.4 浴室是电击事故多发的特殊潮湿场所,人在沐浴时,人体表皮湿透,人体阻抗很低,如发生电击事故,电击致死的危险大大增加,因此施工现场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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