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工程验收


9.3.1 索道试运行结束后,可进行工程验收。

9.3.2 索道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3.3 索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3 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 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试验记录;

5 机电设备和钢丝绳出厂合格证;

6 索道竣工测量成果;

7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 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工程验收备案文件;

9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10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1 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操作记录、检查结果和分布位置;

12 牵引索或运载索的编接记录;

13 承载索、牵引索或运载索的挠度测量记录;

14 客车制动器的制动性能试验记录;

15 索道试车记录。

9.3.4 客运索道在有关责任方验收合格并试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安全检验,应在通过安全检验并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正式投入运营。

9.3.5 货运索道应在工程验收后投入运营。

条文说明

9.3.4 本条是新增条文。客运索道为特种设备,因此,要由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通过取得运营许可证,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在《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 GB50127-202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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