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8.1 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6.8.2和6.8.3的要求。灭火器维修记录 应与6.1.1要求的记录合并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6.8.2 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

d)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e)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f) 灭火剂充装量;

g) 维修后总质量;

h)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i)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j) 维修日期。

6.8.3 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报废理由;

d) 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e)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f) 维修日期。

6.8.4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a) 维修编号;

b) 总质量;

c) 项目负责人签署;

d) 维修日期;

e)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8.5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m2,字体应清晰。

6.8.6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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