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照明设计


9.4.1 暗室应设置正常照明和疏散照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在试验设备处不宜低于50lx。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9.4.2 暗室内的照明光源应采用低电磁辐射的光源,且不应布置在测试信号电磁波在屏蔽壁上的主反射区内。

9.4.3 暗室的照明总开关应设置在出入门的外侧,室内应设置为局部照明使用的电源插座。

9.4.4 暗室内的照明系统应便于更换和维修。

条文说明

9.4.2 主要反射区域采用高性能吸波材料是保证暗室性能的最主要技术措施。由于照明灯具和四周吸波材料的结构形式变化,会使暗室性能下降,所以暗室照明灯具不应布置在主反射区内。

在《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GB50826-2012》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