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4:Bathing buildings

GB 37489.4-2019

2019-04-04发布 2019-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的4.3,5.1.2,5.2.2和5.2.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是GB3748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5-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沐浴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更衣室、清洗消毒间、储藏间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倪骏、郭常义、郑毅鸣、陈健、翟清、沈新、吴世达、苏瑾、张莉萍、杨彦敏、许慧慧。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5-1988、GB 966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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