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项目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均质钢化玻璃的厚度及偏差、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 型式检验

本部分第5章中5.5、5.6及5.7规定的项目为必检项目,其余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试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满1年时。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有较大差异时。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组批及抽样方法

7.2.1 产品的厚度及偏差、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按表3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2.2 对于出厂检验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均质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均质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1000块时,以每1000块为1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 型式检验组批及抽样方法

7.3.1 对于型式检验所要求的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均质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与制品同一工艺条件下均质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1000块时,以每1000块为1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2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现场见证检验试样的全部均质处理过程,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并保留该批样品的均质处理过程温度曲线。

7.4 判定规则

7.4.1 进行厚度及偏差、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检验时,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3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不合格。

7.4.2 进行抗冲击性试验时,按GB 15763.2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判定。

7.4.3 进行碎片状态试验时,按GB15763.2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判定。

7.4.4 进行霰弹袋冲击性能试验时,按GB15763.2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判定。

7.4.5 进行表面应力试验时,按GB15763.2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判定。

7.4.6 进行耐热冲击性能试验时,按GB15763.2相应条款的规定进行判定。

7.4.7 进行弯曲强度(四点弯法)试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时,该项目合格。

7.4.8 以上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在《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GB15763.4-200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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