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0.1 本标准对所涉及的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进行了规定。

0.2 本标准在有关现行国家电梯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括残障人员在内的人员对电梯可接近性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根据使用轮椅车的乘客对于可接近性的不同要求,规定了电梯的三种轿厢尺寸。可接近性和可用性的程度由尺寸大小、空间和技术水平决定。

本标准还进一步规定了正常操作时不同使用情况下的电梯和用户界面的设计要求。

注:可根据社会要求和经济情况从表1中选择合适的电梯尺寸,作为建筑物中的电梯的最小尺寸。

0.3 本标准按照对残障的不同分类,确定了其中一些类型的相关危险和风险。

本标准也考虑了1993年12月20日第48届联合国全体大会上所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决议48/96)的有关规定。

0.4 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电梯的预定用途;

b)电梯功能的临时激活;

c)环境条件;

d)土建工程问题;

c)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47-200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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