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与项目

8.1.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3规定。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2 出厂检验

8.2.1 组批与抽样规则

8.2.1.1 6.1、6.2.2、6.3、6.5规定的项目全数检验。

8.2.1.2 6.2.1、6.2.3规定的检测项目,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品种、规格的产品分别随机抽取10%,且不少于三樘。

8.2.2 判定规则

受检产品均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樘产品不合格应加倍抽检。复检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如有一樘产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2.3 合格证明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合格证。合格证按GB/T14436的规定。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8.3.2 批组与抽样规则

在规格相同、品种相同、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6.6规定的项目按表22规定的数量抽取,其中三樘检验6.1~6.5规定的项目。

8.3.3 判定规则

8.3.3.1 表23规定的相关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3.3.2 表23规定的与出厂检验相同项目的判定和复检按8.2.2的规定。

8.3.3.3 性能检测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重新双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在《钢门窗 GB/T20909-2017》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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