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8.1.1 通用要求

系统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5mm,产品标志应加贴在设备安装后的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通用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生产者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额定电源(额定工作电压、频率);

f)外壳防护等级;

g)产品适用环境温度范围;

h)警告用语(适用时)。

8.1.2 灯具要求

灯具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主电功率、应急功率、光源类型、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适用时)、节电光通量(适用时)、应急光通量(适用时)。

8.1.3 应急照明控制器要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备电持续工作时间。

8.1.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额定容量、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8.1.5 应急照明配电箱要求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标志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功率、持续工作时间(适用时)。

8.2 质量检验标志

系统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8.3 标志耐久性

标志的耐久性应采用以下方式确认:用一块有水的脱脂棉擦试标志15次,再用一块有75%医用酒精的脱脂棉擦拭标志15次,擦拭总时间不超过60s。擦拭后,标志内容应能清晰识别,标志不应脱落或卷边。

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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