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按照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护建筑可分为四级:

1. A级,外墙、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疏散楼梯等均为不燃材料。

2. B级,外墙、承重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为可燃材料。

3. C级,承重墙、柱均为不燃材料,外墙、梁或楼板为可燃材料。

4. D级,外墙、承重墙或柱为可燃材料。

5.1.2 当保护建筑为近代公共建筑,未改变原始建筑高度及基本平面布局,且建筑高度未超过25.60m时,其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电梯、疏散楼梯的防火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

5.1.3 保护建筑重点保护构件的燃烧性能无法满足相应耐火极限和然烧性能等级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技术措施确保该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不低于现状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

1. 减少火灾荷载。

2. 减少和控制火灾危险源。

3. 涂刷防火涂料或阻燃涂料。

4. 填塞或包覆不燃或难燃材料。

5.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6. 其他。

5.1.4 当保护建筑的防火性能无法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时宜通过限制建筑的使用功能来降低火灾风险。

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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