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在《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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