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综合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2 城市综合体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在《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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