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消防产品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并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
9.1.2 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应加倍抽样。
在《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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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消防产品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并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
9.1.2 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抽样复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应加倍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