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层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应大于3.60m。

4.8.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在《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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