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公共用房


5.6.1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5.6.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公共用房(裙房)内。

5.6.3 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在《上海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19》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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