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减少的顶层间距


5.5.1 通则

如果由于现有建筑物限制,无法满足GB/T7588.1-2020顶层空间的要求,则GB/T 7588.1-2020中5.2.5.7应采用5.5.2~5.5.5的要求代替。

5.5.2 保证顶层避险空间的装置

5.5.2.1 基本要求

保证顶层避险空间的装置应是下列之一:

a)可移动止停装置;

b)预触发停止系统。

5.5.2.2 可移动止停装置

5.5.2.2.1 一般要求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损坏。

5.5.2.2.2 布置

5.5.2.2.2.1 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作用于向下移动的对重,以机械地制停轿厢。

5.5.2.2.2.2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作用于向上移动的轿厢,以机械地制停轿厢。

5.5.2.2.2.3 对于液压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由位于轿厢投影以外的液压缸的一个或多个外部设备组成,其合力应施加在液压缸的中心线上。

5.5.2.2.3 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

5.5.2.2.3.1 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置缓冲装置或作用于缓冲器上,缓冲装置或缓冲器符合GB/T 7588.1-2020中5.8的要求。

5.5.2.2.3.2 对于液压电梯,可移动止停装置制停轿厢时,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应超过1.0gn,对于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其减速度还不应导致钢丝绳或链松弛。

5.5.2.3 预触发停止系统

5.5.2.3.1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上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和连接件使止动钳动作。

5.5.2.3.2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和维护操作。

5.5.2.3.3 预触发停止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b)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c)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上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和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救援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上运行至触发点上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避险空间。

d)止动钳的动作可靠:

1)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并带有导向;

2)使用钢丝绳时,其最小破断载荷相对于止动钳动作时产生的张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e)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1)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考虑摩擦的影响);

2)300 N。

f)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符合GB/T 7588.1-2020中5.1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g)止动钳动作后,应通过被授权人员干预后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

h)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i)触发装置应采取防止异物、灰尘和腐蚀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其正常动作不受影响。

j)当轿厢速度在零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k)按照附录A的最不利工况验证,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1.0gn。

l)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m)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5.5.2.4 净空间

当按5.5.2.2.3.1规定的缓冲装置或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制停时,轿顶的避险空间和顶层间距应符合GB/T 7588.1-2020中5.2.5.7的要求。

5.5.2.5 操作

5.5.2.5.1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是下列操作方式之一:

a)最迟在安全系统(5.5.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

b)手动操作。

5.5.2.5.2 在提供净空间的装置电源故障情况下:

a)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自动操作的触发装置应动作,且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b)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且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5.5.2.5.3 对于曳引驱动电梯,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5.2.5.2 b)要求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5.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上行方向的任何移动。

5.5.2.6 电气监测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T 7588.1-2020中5.1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a)完全伸展(动作)位置;

b)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5.5.3 安全系统

5.5.3.1 符合GB/T 7588.1-2020中5.1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a)应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b)用钥匙打开任何进入轿顶的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c)应是双稳态的;

d)应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5.5.3.2)。

对于与轿门非机械联动的层门,应设置附加电气装置,当该层门能够进入轿顶并打开时,该附加电气装置应防止轿厢的任何移动。该装置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5.5.3.2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复位应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a)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b)底坑和轿顶的符合GB/T 7588.1-2020中5.12.1.11.1 a)、c)和d)的停止装置不在“停止”位置;

c)任何进入轿顶的门是关闭且锁紧的;

d)保证顶层避险空间的装置(5.5.2)在未动作位置。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5.5.3.3 电气复位装置:

a)能够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

b)应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

c)应由符合GB/T 7588.1-2020中5.1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进行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5.5.3.4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符合GB/T 7588.1-2020中5.11.2要求的附加电气安全装置应中断轿厢向上的运行。轿厢应在止动钳被触发前停止。该电气安全装置应仅允许轿厢向下运行。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轿顶或从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位于顶层空间内的所有部件进行检测和维护。

5.5.3.5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5.5.3.6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5.5.3.7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下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5.5.4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轿顶的任何门时(5.5.3.1),在该层站应能通过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分辨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触发装置处于动作位置和未动作位置。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保证顶层避险空间的装置还是保证底坑避险空间的装置。

听觉信号应保持有效,直到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于工作位置,且从听觉信号动作开始至少持续60s。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复位后,听觉信号应被重新触发。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2。

5.5.5 具有多部电梯的井道保护

如果减小顶层间距的电梯与相邻电梯的轿顶边缘间的水平距离小于2.0m,应设置符合GB/T 7588.1-2020中5.2.5.5.2要求的隔障,以防止人员从相邻电梯接近减小顶层间距的电梯。

该隔障应在井道高度和深度方向上贯穿整个井道。

在《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8621-202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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