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6规定的项目。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V的规定。

8.2 抽样方法

部件采用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 样品数量

8.3.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V规定的样品数量的5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6和附录A~附录V的要求确定。

8.4 检验结果判定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2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