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1.3 检验程序

开式水雾喷头型式检验的检验程序和样品数量按图3,依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程序执行。闭式水雾喷头按图3的试验程序外,其余相关检验项目试验程序见GB 5135.1,样品数量为180只,玻璃球30个,易熔合金20个。

7.2 抽样方法

试样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基数不应少于检验试样数量的2倍。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水雾喷头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若一条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水雾喷头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该批次的产品不合格。

标准附图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3部分:水雾喷头 GB5135.3-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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