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干式报警阀成品出厂前应进行6.1、6.2、6.3、6.6、6.11、6.13的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干式报警阀型式检验应按第6章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8.2 检验程序

干式报警阀、加速器检验程序按图7所示从左至右,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标准附图

8.3 检验结果判定

干式报警阀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加速器 GB5135.4-202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