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生产者在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c)探测报警性能试验;

d)绝缘电阻试验;

e)电气强度试验;

f)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7.1.2 生产者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5部分:测量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5-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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