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 5 根。

7.2.3 按第 5 章和 8.1 规定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吸水管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3.2 检验项目、抽样比例、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按表 8 的规定。所检项目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出厂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复验后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标准附图

在《消防吸水管 GB6969-202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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