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5的规定项目。

每种型号规格的灭火装置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C~附录F的规定。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和热气溶胶灭火剂试验所需数量(含所需灭火装置数量)根据试验确定。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抽样基数由生产者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样品数量结合表5和附录C的要求确定。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C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当某项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仍有1件及以上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B47370-202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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