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标志、包装、贮存


10.1 标志

10.1.1 产品标志

每台灭火装置上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内容至少包括:

a)生产者(生产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规格;

d)使用温度范围;

e)灭火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f)灭各类物质火灾灭火密度;

g)喷口温度(或热间距);

h)壳体表面温度;

i)氧化剂名称及含量;

j)产品编号;

k)执行标准编号;

1)安全使用警示语(至少包括气溶胶灭火剂固态沉降物的腐蚀性、气溶胶灭火剂人体吸入的危险性等描述);

m)明示禁止使用的场所。

10.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符合GB190、GB/T 191相关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10.2 包装

灭火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T 9174、GB12463的相关要求。

10.3 贮存

10.3.1 贮存条件

灭火装置的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贮存环境温度:-20℃~+55℃;

b)贮存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10.3.2 贮存期

灭火装置贮存期应符合生产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GB47370-202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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