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关键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1.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8.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 4 规定的项目。

标准附图

8.2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1套。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在《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B27898.3-202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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