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7.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m³/min)应为泡沫增高速率(m/min)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的要求。

9.7.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飞机的机翼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m。

3 为每架飞机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9.7.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5019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7.1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条文制定的。泡沫增高速率是参照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5.5款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9.7.2 移动式泡沫发生器适用于初期火灾,用来扑灭地面流散火或覆盖泄漏的燃油。

在《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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