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d)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数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的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应少于3台。

7.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台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7.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在《消防水泵接合器 GB3446-201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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