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3-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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