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给水排水


4.3.1 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内容: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供水管道的压力;

3)水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

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

2)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3)当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并应能实现各供水管之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的连锁控制功能。

5 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

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

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

4.3.2 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用水泵。

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

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

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4.3.3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

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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