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照 明


4.5.1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室内公共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的照明回路开关状态;

2 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明回路开关状态;

3 宜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

4.5.2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主要回路的开关控制。

4.5.3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启停功能应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表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

4.5.4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调节功能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定场景模式;

2 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

3 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

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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