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型式检验


6.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表3

标准附图

6.4.2 型式检验的检验样品,应从每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1套。

6.4.3 材料检验的试样应从抽样的滑道上截取。

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4部分:逃生滑道 GB21976.4-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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