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或正式投产满5年时;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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