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总则


4.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在有关条文中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 °C~35 °C;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4.1.2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中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 的要求。

4.1.3 试验基本要求

4.1.3.1 系统内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各组件应组成系统进行试验。

4.1.3.2 采用无线通信模块实现无线通信功能的系统,应将无线通信模块与系统组件一起组成系统进行试验。无线通信模块的检验报告应注明试验期间无线通信模块配接设备的型号、制造商等内容。

4.1.4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以下称“试样”)为两套,试样应在试验前予以编号。系统如具有点对多点无线通信功能, 应按系统能够容纳的最大数量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组件(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提供试样。

4.1.5 外观检查

试验前应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

4.1.6 试验程序

应按表4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在《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XF1151-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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