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声称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系统无线通信功能的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企业在系统出厂前应至少对其无线通信功能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基本功能试验;

c) 状态指示功能试验;

d) 发射功率试验。

5.2.2 企业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准则。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4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 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

f )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5.3.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XF1151-2014》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