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按5.1〜5.3、5.5、5.6的规定,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或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停产超过1年恢复生产时;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2具,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按表2规定的试验程序 进行型式检验。

7.2.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

标准附图

在《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60-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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