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应包含化学防护服装主体面料、化学防护手套、化学防护靴、大视窗面罩。

8.1.1 面料的检验

按进厂数量抽检,以不多于3000m为一批次,按表17规定的材料检验进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8.1.2 化学防护手套、化学防护靴子的材料检验

按进厂数量抽检,并按表17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8.2 出厂检验

化学防护服装应按表17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每500套为一批次,不足500套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三件样品,按表17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检验,若还出现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按表17的规定项目进行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2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5套化学防护服装。

8.3.3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按表18进行。

8.3.4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不合格:

a) 出现A类不合格;

b)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

c) 出现1个B类不合格,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C类不合格;

d) 出现大于或等于4个C类不合格。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在《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XF770-2008》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