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应能收集试验期间燃烧所产生的全部烟气,并且不应干扰门口处的火羽流。常压状态25℃时,其排烟能力应不低于3.5m3/s。
注:集烟罩和排烟管道的设计参见附录D。
在《火灾试验表面制品的实体房间火试验方法 GB/T25207-2010》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应能收集试验期间燃烧所产生的全部烟气,并且不应干扰门口处的火羽流。常压状态25℃时,其排烟能力应不低于3.5m3/s。
注:集烟罩和排烟管道的设计参见附录D。